1.補助對象:本縣所屬各級學校(含國小附幼)年滿 40 歲以上專任教師、專任運動教練及專任輔導教師
2.補助額度:每人每 2 年補助 1 次,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3,500 元。
3.差假及健康檢查時間:每 2 年得核予 1 天公假參加健康檢查,課務需自理,不得排代。 4.核銷方式:先行墊付費用,於受檢後檢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,填寫(健康檢查支出憑證黏存單)及(健康檢查補助申請表暨領據)向學校申請補助。是項補助經費,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