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
有關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承辦 113 年度 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 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案,相關事項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
依據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113 年 2 月 15 日 湖農工學產字第 1130001101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有關本案補助期程、對象、申請項目、申請 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,說明如下: |
(一) | 補助期程: |
1、 |
半年度執行之案件,執行期程為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者,應於 113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9 日前提出申請(已獲第 1 梯次 補助之計畫,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 2 梯 次計畫)。 |
2、 |
請欲申請之學校務必把握時效完成線上 填報,並將書面資料於 113 年 3 月 29 日前 寄或送達至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科,另請於信封註明「○○學校申 請 113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 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○○類 -○○○○計畫」。 |
(二) |
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:中低收入 戶學生、低收入戶學生、其他經學校實地 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 原住民學生。 |
(三) | 申請項目與限制: |
1、 |
申請項目:每校所提體育類、音樂類、 藝術類、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培訓計畫,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 定:「每申請案,以部分補助為原則; 特殊專長比賽,依各類比賽項目,每校 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;個 人特殊專長培訓,每一弱勢學生,每年 以申請一案為限。」,又個人特殊專長 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應為 1 名, 若含 2 名以上請分別提報計畫。 |
2、 |
案內「專長項目」請參考附件或說明三 之網址公告內容。 |
3、 |
限制: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者,不予補助,請勿提出申請。 |
4、 |
各申請學校,編列計畫經費應以「學生 個人需求培訓或訓練課程所需之費用」 為優先考量,俟充分滿足學生需求後, 再考量其他補助項目,其順序如下: |
(1) | 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基本物品材料。 |
(2) |
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膳費、交通費、 住宿費及雜費。 |
(3) |
學生個人學習需求之基本學費,如外 聘教師鐘點費,且鐘點費編列不宜逾 越計畫總經費之 50%。 |
(四) |
申請方式: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, 請至下列網站登入填報及下載書面申請資 料,網址: https://www.thvs.mlc.edu.tw/ 。 |
(五) | 應檢附書面資料: |
1、 |
書面申請格式:申請書、經費概算表、 計畫書(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)、專業 指導人員名冊、學生名冊、學生專長證 明目錄、切結書(以上資料一式 2 份正本 ,請依順序排列)。 |
2、 |
附件佐證資料: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 及相關證照影本(體育類專業指導人員教 練證效期,按教育部體育署所訂「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 辦法」第 9-1 條規定屆滿者,應留意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屆期前得依原取得教練 證之級別,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展延或 換發該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證)、學生專 長證明文件影本(以上資料各 1 份)。 |
3、 |
上開資料彙整完成並核章後,請用迴紋 針或長尾夾固定,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 員彙整資料。 |
三、 |
本計畫相關未盡事宜,請詳閱該校網站: https://www.thvs.mlc.edu.tw/ ,首頁 左方教育部學產基金網頁公告,或洽業務 承辦人施博元,電話: 037-992216 分機 711 ,或 E-mail : shiboyuan@mail.edu.tw 。 |
四、 |
檢附申請書、經費概算表、計畫書、專業指 導人員名冊、學生名冊、專長證明目錄、 切結書、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各 1 份 與專長項目表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 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供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