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
為辦理 113 年全國孝行楷模選拔,請貴校踴躍 推薦並於 113 年 2 月 21 日(星期三)前將推薦書、 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辦理初審, 本府將擇優提報候選人至內政部參加複選,請 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
依據本府 113 年 2 月 1 日府民禮字 第 1130027629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如符合實施計畫第 4 點(一)選拔標準,請於 旨述期限前將推薦資料函送本府,俾利本府 進行初選資格審查及實地訪查前置作業。 |
三、 |
有關候選人推薦書內孝行事蹟,請由推薦人 或推薦單位詳實填報,勿由候選人以自傳方 式自行舉薦,並請依其孝行事蹟註明薦報組 別,分類如下: |
(一) |
長期陪護組:長期盡力照顧父母、尊親屬, 不畏辛勞。 |
(二) |
善用資源組: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 顧失能父母、尊親屬,鼓勵或積極幫助其 重建、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。 |
(三) |
扶助實現組:照顧父母、尊親屬維持其身 體健康,體貼其心意,使其歡喜,進而鼓 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。 |
(四) |
同心協力組: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、尊親 屬,並能凝聚、團結彼此間情感,家庭和 樂。 |
(五) |
顯親傳孝組: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,彰顯 其對社會之貢獻;或將自身關懷父母、尊 親屬之具體作為,推廣至里鄰社區,並熱 心提供協助,供大眾效法。 |
四、 |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被推薦人: |
(一) | 曾獲本獎項。 |
(二) | 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。 |
(三) |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。 |
五、 |
獲選全國孝行獎之得主及推薦人,將分別由 內政部致贈獎座、獎金及感謝狀,並應邀參 加全國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;另符合 本縣孝行標準者,本府將擇期辦理表揚大會 加以表揚,並致贈表揚匾額及獎勵金。 |
六、 | 檢附「113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」1 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