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 image 254
:::
ptps03 - 學務處公告 | 2021-01-18 | 點閱數: 297

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,其項目如下:

一、急性腹瀉、嘔吐。

二、急性疼痛,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。

三、急性出血。

四、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。

五、突發性體溫不穩定。

六、呼吸困難。

七、意識不清。

八、異物進入體內。

九、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安全之虞。

十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。

十一、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心跳停止。

十二、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。

十三、其他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,如未即時給予救護處理,將導致個人健康、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

:::

即時空氣品質

:::

本校專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