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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ptps03 - 學務處公告 | 2020-12-30 | 點閱數: 407

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

  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,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,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:

  (一)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(參照附表二)。

  (二)口頭糾正。

  (三)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。

  (四)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
  (五)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
  (六)通知監護權人,協請處理。

  (七)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
  (八)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
  (九)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(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,

     要求其打掃環境)。

  (十)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。

  (十一)經監護權人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。

  (十二)要求靜坐反省。

  (十三)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

      兩小時。

  (十四)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

      以兩堂課為限。

  (十五)經其他教師同意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
  (十六)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,予以書面懲處。

    除有特殊情形外,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。   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,或教師發現,學生身體確有不適,或確有上廁所、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,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。

    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,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

    之責任,得通知監護權人,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。

詳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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