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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ptps05 - 輔導室公告 | 2020-09-21 | 點閱數: 388

說明:
一、依據嘉義縣政府 109 年 8 月 5 日府教學特字第 1090171496 號函辦理。
二、少事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,本次修法起源係我國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,經中華民國(臺灣)兒童權利公約

      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96 點建議,爰立法院刪除旨揭兒童適用少事法(第 85 條之 1)並提出附帶決議:

       考量 7 歲以上 12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,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,爰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、衛生福利部、

       法務部、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之通報、處遇、輔導及協助等事項,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(109 年 6 月 19

       日前)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。
三、旨案兒童自 109 年 6 月 19 日始,即不適用少事法處理,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權法)、國民基

      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,有關預防與輔導工作不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,應本諸兒童最佳利益原則,從 

      其 家庭、同儕、學校及社區等探究瞭解原因,強化社福及教育系統前端之因應處置與輔導作為,倘該兒童符合其

      他法令所訂應予通報、保護、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,應依各該法應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。
四、現行行政院已規劃「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」及「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」等

       草案,教育部依上開附帶決議亦研擬「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(草案)」、「○○縣

       (市)○○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(草案)」等相關作業程

       序,惟因相關法源依據尚在法制作業中,於公告發布前,各級學校依下列原則辦理:

      (一)依兒權法第 3 條略以,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、教養之責任。同法第 53 條、第 54 條略以,醫事人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管機關即啟動分級分類處理或調查評估。

     (二)次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、第 7 條、第 14 條及第 21 條略以,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,提供三級輔導;學校

           校長、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,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;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 長期缺課、中途離校、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,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;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,必要時,

           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,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(構)協助,

           被請求之機關(構)應予配合,且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,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

           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及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,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

           息。
五、綜上,請學校結合福利、心理、醫療、衛生、戶政、警政等相關資源,提供兒童及其家庭支持,以保障兒童及少

       年權益;教育部持續完善學生輔導三級機制,協助各校推動前開工作所需,提升輔導資源之投入,共同規劃、推

       動兒童偏差行爲之輔導及預防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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